創維數字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

創維數字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

來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2017-09-05 0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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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設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 ........................................ 7

一、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 7

二、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 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 10

六、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其他內容 .............................................. 13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履行的審批程序 ............................... 14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況 ........................................... 16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體情況 .......................................... 16

二、關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授予數量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存

在差異的說明 .............................................................. 17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說明 ......................................... 18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成就的情況說明 .................... 18

第八章 獨立財務顧問的核查意見 ............................................. 19

第一章 聲 明

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公咨詢”)接受委托,擔任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維數字”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的獨立財務顧問(以下簡稱“本獨立財務顧問”),並制作本報告。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在創維數字提供有關資料的基礎上,發表獨立財務顧問意見,以供創維數字全體股東及有關各方參考。

1、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依據的文件、材料由創維數字提供,創維數字已

向本獨立財務顧問保證:其所提供的有關本次股權激勵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保證該等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本獨立財務顧問本著勤勉、審慎、對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盡責的態度,依

據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本次股權激勵事項進行瞭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並對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3、本獨立財務顧問所表達的意見基於下述假設前提之上:國傢現行法律、法規無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國傢政策及市場環境無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無重大變化;創維數字及有關各方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計劃涉及的各方能夠誠實守信的按照激勵計劃及相關協議條款全面履行所有義務;本次激勵計劃能到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不存在其它障礙,並能順利完成;本次激勵計劃目前執行的會計政策、會計制度無重大變化;無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預測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

4、本獨立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之間無任何關聯關系。本獨立財務顧問完全

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本次激勵計劃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同時,本獨立財務顧問提請廣大投資者認真閱讀《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相關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

5、本獨立財務顧問未委托和授權任何其它機構和個人提供未在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6、本獨立財務顧問提請投資者註意,本報告旨在對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不構成對創維數字的任何投資建議,對投資者依據本報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資決策可能產生的風險,本獨立財務顧問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釋 義

在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除非文義載明,以下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釋義項 釋義內容

創維數字、上市公司、公司 指 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本激勵計劃、本計劃 指 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本報告、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指 《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關於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獨立財務顧問、信公咨詢 指 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指 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

指 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研發技術人員、營銷人員、運營管理人員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授予價格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公司股份的價格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的期間,自激勵對象獲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算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後,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並可上市流通的期間解除限售條件

指 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滿足的條件有效期

指 從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

薪酬委員會 指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指 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 指 《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辦法》指 《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單位

第三章 基本假設

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基於以下基本假設而提出:

(一)國傢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無重大變化;

(二)創維數字提供和公開披露的資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其他障礙,涉及的所有協議能夠得到有效批準,並最終能夠如期完成;

(四)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有關各方能夠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的方案及相關協議條款全面履行其所有義務;

(五)無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創維數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由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經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和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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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的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 4,200 萬股,占本激勵計

劃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 1,034,558,280 股的 4.0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3,767.2 萬股,占本激勵計劃擬授出限制性股票總數的 89.70%,占本激勵

計劃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的 3.64%;預留限制性股票 432.8 萬股,占本激勵計劃擬授出限制性股票總數的 10.30%,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

的 0.42%。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 48 個月。

(二)授予日授予日在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授予日應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日起 60日內,屆時由公司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根據《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3號——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規定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 60日內。

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且不得為下列區間日: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 30 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 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

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 2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激勵對象在限制性股票獲授前發生減持股票行為,則按照《證券法》中對短線交易的規定自減持之日起推遲 6 個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據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時間安排適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且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個月。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經登記結算公司登記過戶後便享有其股票應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該等股票分紅權、配股權、投票權等。

限售期內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配股股份、增發中向原股東配售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與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現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為應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時向激勵對象支付。

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時,激勵對象就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應取得的現金分紅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由公司代為收取,待該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時返還激勵對象;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回購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時應扣除代為收取的該部分現金分紅,並做相應會計處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40%

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間 解除限售比例
餐飲設備回收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部分權益授予日起 12 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

起至授予日起 24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5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部分權益授予日起 24 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

起至授予日起 36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50%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

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

後 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 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

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瞭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 5.61元/股。即滿足授予條件後,激勵對象可以每

股 5.61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公司股票。

若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 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 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11.21元的 50%,為每股 5.61元。

2、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10.91 元的

50%,為每股 5.45元。

(三)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並披露授予情況的摘要。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 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 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 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的 50%。

2、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 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價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則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

解除限售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條件: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首次授予權益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7 年公司實現的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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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權益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8 年公司實現的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 20% 預留權益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權益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9 年公司實現的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 30% 預留權益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註: 以上“營業收入”均指上市公司營業收入。

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當期業績水平未達到業績考核目標條件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註銷,回購價格將以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確定。

4、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考核根據公司績效考核相關制度組織實施。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等級為 A/B/C 級,則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合格;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等級

為 D等級,則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在公司業績目標達成的前提下,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及以上,則其當年度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解除限售;若激勵對象在上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則其當年度所對應的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具體考核內容依據《公司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六、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其他內容本次激勵計劃的其他內容詳見《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履行的審批程序1、2017年8月15日,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同日,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核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

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公司已對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瞭公示,公示期滿後,監事會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核查並對公示情況進行瞭說明。

2、2017年8月3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 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同時授權董事會確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並辦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9月4日,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授予名單和授予數量的議案》、《關於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根據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對激勵對象人數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進行調整,具體如下: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由608人調整為59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由3,767.2萬股調整為3,723.7萬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數量由432.8萬股調整為476.3萬股;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為2017年9月4日,同意公司向591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3,723.7萬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價格為5.61元/股。

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瞭同意的獨立意見,監事會對授予日激勵對象名單以及激勵對象獲授權益條件的成就情況進行瞭核實。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況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體情況

(一)授予股票種類: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股票。

(三)授予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 2017年 9月 4日。

(四)授予股份的性質:股權激勵限售股。

(五)相關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說明: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

售期為自首次完成登記之日起 12個月、24個月、36個月。

(六 )授予價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每股 5.61 元。

(七)授予人數:591人。

(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具體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職務獲授的限制性股票

數量(萬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總數的比例占目前總股本的比例

賴偉德 董事長 100 2.38% 0.10%

應一鳴 董事 50 1.19% 0.05%

赫旋 副總經理 50 1.19% 0.05%

宋勇立 副總經理 50 1.19% 0.05%

崔鐘祺 副總經理 50 1.19% 0.05%

王茵 財務總監 40 0.95% 0.04%

運營管理類人員(96人) 785 18.69% 0.76%

研發技術類人員(353人) 1758.4 41.87% 1.70%

營銷類人員(136人) 840.3 20.01% 0.81%

預留 476.3 11.34% 0.46%

合計 4200 100.00% 4.06%

註:以上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系百分比結果四舍五入所致。

(九)本次激勵計劃實施後,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要求。

二、關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授予數量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存在差異的說明

截至授予日,公司激勵計劃中確定的部分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參與或認購部分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據公司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召開第九屆董事會二十六次會議對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權益數量進行瞭調整。調整後,公司激勵對象人數由 608 名調整為 591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由 3,767.2 萬股調整為 3,723.7 萬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數量由 432.8萬股調整為 476.3 萬股。

除上述調整外,本次授予與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一致。公司監事會對調整後

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核實,公司獨立董事就此發表瞭獨立意見。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說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成就的情況說明

(一)公司激勵計劃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的規定如下:

激勵對象隻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會對授予條件已成就的說明

經公司董事會核查,認為公司及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上述任一情況,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董事會同意向符合授予條件的591名激勵對象授

予3,723.7萬股限制性股票。

第八章 獨立財務顧問的核查意見

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創維數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取得瞭必要的批準與授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價格、授予對象、授予數量等的確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及授予事項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號——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創維數字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的情形。

(本頁無正文,僅為《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關於創維數字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之簽章頁)

獨立財務顧問: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2017年 9月 4日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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