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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輿情監控中發現有關有害信息線索後迅速報案,山東省公安部門及時立案並偵破此案件。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學生學業質量的水平考試,該考試的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為國傢機密級。被告人趙某某、尹某某、曹某某違反保守國傢秘密法的規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泄露國傢秘密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零十五天。
據瞭解,該案件的破獲與判處有重大教育和警示意義。任何參與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組織、幫助實施作弊;替考等危害考試安全、擾亂考試秩序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必將依法依規嚴厲懲處。
相關規定及法律中古餐飲設備收購知識:
《教育部關於加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的意見》(教基二〔2016〕7號):“學業水平考試是關系教育公平公正的一項國傢教育考試。”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傢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傢秘密罪】國傢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傢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傢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組織考試作弊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幫助他人考試作弊罪】“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教育部改進高中學業水平考試 素質評價與高考掛鉤
根據改革方案,未來升學有“兩依據,一參考”。“兩依據”,一個是語數外三科高考成績,這個還是要考的,還有一個就是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也就是我們以前說的“會考”。而“一參考”,參考的是學生在高中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
2014-12-16 16:35:00
山東審結一起高中學考泄題案台中二手餐飲設備買賣,一被告獲刑8個月15天
6月21日,記者從山東省教育廳獲悉,山東省2016年夏季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進行期間,高二學生曹某某(19歲)為獲取答二手餐飲設備估價案,在參加考試時,通過微信號將考試試題發給被告人尹某某(28歲)。尹某某為獲取答案通過QQ將試題發送給趙某某(19歲)。趙某某接收試題後,於考試期間在其QQ空間、討論組內發佈瞭非法獲取的試題,並讓同學為其答題,後趙某某將答案發佈在個人QQ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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